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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广良

地址: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第一工业区路1号

委托代理人:谢雪锋     身份证号:441324197401230352

电话:18376782387           传真:0769-22176072     

邮政编码:523051

 

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2017年度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HZBBCG2017货字69号(第二次))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立即报送采购人,针对提出的问题,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认真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而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仅为部分内容,没有提供完整的投标货物清单及没有按“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六十九条”要求,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

    答复:本项目于2017年12月5日9:00开标,2017年12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详见附件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告截图),同时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未存在与“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六十九条”相抵触之处。

    质疑事项2:中标结果公示期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而本次招标活动公示期仅为1天,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

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本次招标活动中标结果公示期为1天,并无不妥之处。

质疑事项3: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本次招标最终有四家单位参与唱标,除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外,其他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异常相近或一致(基本上相差几千至一万多,而本次投标的价格分计分以最低价为基准,即得满分50分)。

    答复:除广东五星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外,其他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为:1、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3788628.81元;2、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3799243.31元;3、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3801533.37元。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相差10614.50元;广西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快朗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报价相差2290.06元。三者的报价并未存在规律性差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也并未对上述三家公司的报价提出异议。

    质疑事项4:招标人评标和中标程序不合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该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7年12月5日参加投标活动,至2017年12月7日中标公司期间,我方投标代理人未收到任何需要投标人作出的必要澄清、说明的通知。我方认为本次评标和中标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希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给予合理的答复。

    答复: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并未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

    质疑事项5:中标供应商资质及经营范围不符合本次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中标供应商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营业范围为“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建筑节能检测与能效测评(凭资质证经营),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研发、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与上门安装(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建筑行业软件产品的技术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符合本次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供应商或投标产品生产企业须具备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中标供应商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明显没有经营此次招标主要货物(太阳能集热板、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电池组件等)的资格,且没有相应安装资质要求,不符合本次招标活动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答复: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建筑节能材料与设备的研发、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与上门安装(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符合投标供应商要求;中标供应商广西业佳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选用的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机电设备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综上。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答疑人: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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